在涉及两个或以上的合同均未完全履行的情况下,我们理当秉持尊重先签订合约的原则。换句话说,那些在先订立买卖协议的购买人均有权利获得相应标的物的所有权,而依次后签订相关协议的购买人则无此资格,只能请求出卖人承担
违反合同约定的相应法律责任。其次,对于那些已经成功取得标的物品所有权的一方买受人来说,他们应被赋予
物权优先于其他权利的原则。再者,若买方尚未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那么他就应遵循占有优先原则行事。最后,既然任何一方已按照
合同条款积极履行了自己应当承担的义务和责任,那么我们就必须坚守先履行的原则。在此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有任何一方未能如约
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其履行行为不符合既定的约定条件,他们便应当承担继续履行、及时采取有效补救措施以及
赔偿相应损失等多种形式的法定
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
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
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