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合同是基于取得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所签订的有效文件;然而,若出卖方未能成功获取此项许可证明而与
购房者签署的认购协议则为无效协议。但是,如果在
起诉之前,出卖方能够成功获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那么该认购书就有可能被判定为有效契约。这里需要强调的是,参与双方都必须具备书写能力,并且其意思表示必须是自愿且真实的。此外,合同内容也必须是合法的,并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对形式上的要求。
《城市
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六条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
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
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