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遭遇延迟交房情况时,若经多次催告后累计达三个月之久而未能如期交付房屋,则
购房人有权利选择
解除合同。在此种情形下,购房者有权通过正式
书面形式向开发商提出催告,并与之协商确定合同最后截止履行日期,同时敦促开发商尽快妥善履行责任义务。若催告措施持续实施超过三个月且未得到实质性改善,则购房者有权依据相关法律
法规,主动解除
合同关系,并要求开发商退还已支付款项以及承担相应的损失
赔偿责任。
《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
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
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
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
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
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
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
赔偿损失等
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