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逾期交付房屋的判定标准为:若超过双方在
购房协议中预定的交付日期而无人实际交付房屋,便可视为逾期交付。通常情况下,逾期交付可能源于施工进度的延误、相关政府手续办理的滞后以及市政配套工程的延迟等因素;然而,非正常情况下的逾期交付,则可能是因为开发商的经济状况不佳或相关政府手续存在
违规行为所导致。针对已经经过催告但仍然未能按时交付房屋的情况,
购房者有权选择解除
购房合同,同时要求开发商承担相应的
违约责任。
《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当事人可以
解除合同:
(一)因
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
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
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
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
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
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
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