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购
买房产过程中,如卖方因任何原因而
违反合同规定,其应向买方双倍返还
定金,作为对买方权益的保障及
违约责任的承担。所谓定金,实际上是指双方
当事人为了确保
债务的顺利履行,而事先达成协议,约定由一方向另一方支付一定金额的货币,作为其履约诚意和履约能力的
担保。在这种情况下,若收款方未能依约履行,其应当按照合同规定,向付款方双倍返还已经收取的定金。
《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
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
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