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法定效力,其评断应当以相关行政部门的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以及特定法律中所设定的生效要件为根本依据进行考量。在某些情况下,若开发企业并未获得政府相关部门所颁发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基于此原因而签署的预售合同则将会被判定为无效条款;相反地,若是开发商已经获取了相应的许可证明,但其签署的预售合同仍然未能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中对生效要件的明确规定,那么此类合同同样会被视为无效。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
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