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购房者在房地产经纪机构进行
商品房交易过程中所涉及的
定金退还事宜,务必对相关情况进行深入细致地分析与评估,以便准确把握能否符合退还定金的必备条件。本文将对此进行详尽阐述如下:
1、若因购房者本人在主观方面的疏漏或者过错导致预定协议无法顺利实施,例如购房者自始至终就不愿意继续履行协议内容,最终导致购买意愿破灭,在此种情况下,购房者所交付的定金便可视为自动放弃,无需进行任何形式的退还;究其原因,主要是因为此类情形往往是由购房者未能严格遵循
合同条款,从而导致预定协议失去效力;
2、倘若预定协议无法如期签署,其根本原因在于中介机构在工作中出现失误,那么在此情况下,中介公司应当向购房者返还双倍于定金总额的款项;此处的双倍返还规定,源于中介方未能充分履行职责,给购房者带来了实际
经济损失;
3、最后一种可能的情况则是由于除交易双方以外的诸多内外部因素,例如政策调整或者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外部环境变化导致预定协议难以顺利签订。在这类情境之下,中介公司有责任将购房者已支付的定金及其他相关费用全部退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
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
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