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若采用普通程序进行案件审理,其
审理期限通常为六个月;但若选用简易程序,则审理期限可缩短至三个月。具体内容如下:第一百四十九条明确指出,人民法院对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自
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完成审判工作。如遇特殊情况需延长审理期限,须经本院院长批准,且最长可延长六个月;如仍需延长,则需上报上级人民法院批准。而第一百六十一条则规定,人民法院对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应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审判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审限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第一百六十一条审限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