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因为收取
定金的一方缘故而未圆满完成
购房合约之签署程序,则在这种情况下,收取定金的一方须按照约定,自愿进行定金的加倍偿还。倘若因为支
付定金的一方原因无法达到购房合约的签署协议,那么该支付定金的一方将没有任何权利要求返还其先前所支付的定金。若由于外界无法预料且不属于双方
当事人责任范围内的各种因素,最终导致未能顺利达成购房合约的签署,那么在此种情形之下,定金应予以全额退还。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
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
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
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