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房屋
定金是否能够退还这一问题,具体的
处理方式取决于现实情况。
首先,若
购房者未能按照认购书中规定的时间及地点进行签约,或者在正式签约过程中擅自修改了认购书中已经明确的重要条款(例如价格、面积以及户型等),从而导致无法
签订合同,那么这种情况便可被视作是购房者的
违约行为,此时所缴纳的定金将不再予以退还。
其次,如果房地产开发商在认购意向书规定的期限内将购房者已经认购的房屋转售给其他第三方,从而导致最终无法正式签约,那么开发商应该以双倍的金额返还购房者的定金。再者,如果开发商未能获得相关的
商品房销售许可证,或者由于开发商自身的原因导致双方无法签署正式合同,甚至因此使得
合同无效,那么开发商有责任返还购房者的定金,并且
赔偿购房者的
经济损失。此外,如果双方仅因为正式合同或相关
补充协议中的内容无法达成共识,且这些内容与认购意向书无关,进而导致签约失败,那么双方均不构成违约行为,开发商应全额返还购房者的定金。
最后,如果认购意向书对于价格、面积和户型等关键条款没有做出明确约定,或者约定不够清晰,导致双方在此方面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最终影响到正式合同的签署,那么开发商也应该返还购房者的定金。总而言之,如果
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并非由于双方
当事人的过错,而是由于不可预见的因素,那么开发商有义务将定金返还给购房者。
《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
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
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
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
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