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现行的《
物业管理条例》中的条款,全体业主均需严格遵循物业服务协议中所表述的金额,直接向物业管理公司全额支付相应的物业服务费。当业主与其物业实际使用者之间存在书面约定时,需按书面约定执行,但业主仍需对未能直接负担的费用
承担连带责任。对于物业服务费的具体
付款流程,《物业管理条例》的第四十一条做了详细规范,规定业主需严格按照物业服务协议的约定,按时、足额地履行支付物业服务费的义务。若业主与物业实际使用者之间另有约定,且约定由物业实际使用者承担物业服务费,则需严格遵守该约定,同时业主仍需对未能直接负担的费用承担连带责任。对于已竣工但未售出或未交付给物业购买者的物业,其物业服务费应由
建设单位负责支付。
《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业主应当根据
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
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