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合同的备案流程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首先是申请阶段,申请人必须向相关部门
递交所需的申请材料,由窗口受理人员严格审查材料是否完备。如果材料不齐备,则会收到《补件通知单》,同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补充的全部材料;反之,若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窗口受理人员将会为其开出《收件收据》,并将所有材料移送至审批科。
其次是初审环节,审批科的
经办人员会对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并填写《
商品房预售备案登记表》,
然后将材料呈报给科领导进行进一步审核。
最后是审核和领证阶段,审批科负责人审核无误后,会在《商品房预售备案登记表》上加盖备案专用章。申请人可凭借《收件收据》领取已经盖章的《商品房预售备案登记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四条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商品房预售
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到商品房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和负责土地管理工作的部门备案。《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商品房预售
合同订立后,应当按照规定向房地产经营主管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