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房屋质量问题所涉及的索赔事项包括以下方面:对因修复房屋所需的工程而引起的延迟交付所造成的损失进行补偿以及对于无法修复或者经过修复后仍然未能达到双方预定质量标准时
退房所产生的相关损失给予
赔偿。面对此类情况,
购房者可首先尝试与开发企业展开积极协商沟通,敦促其在合理期限内完成整改工作;若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到无法修复或者虽已修复但依然达不到双方制定的质量标准之规定,购房者有权向法院申请解除原本签订的
房屋买卖合同,同时要求开发企业对此类行为承担起应有的
经济赔偿责任。
《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商品房交付使用后,买受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退房;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
《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当事人可以
解除合同:
(一)因
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
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
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
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