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开发商未能按时交房,那么该房产的物业管理费就应从业主实际接
收房屋的那一天算起。依据相关
法规条文,已经建成但并未售出或还没有交付给物业购买方的房产,所涉及到的物业服务费应该由建筑单位负责缴纳。这意味着,因房屋
建设单位未能按期交房而引发的物业管理费,将由该单位承担支付责任。
《
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区别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物业服务收费办法,在
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
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