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因收取
定金一方的原因导致未能顺利签署
购房合同,则该方应按照约定向支
付定金的另一方返还两倍的定金;反之,若因支付定金一方的原因导致未能签署购房合同,则支付定金的一方将无法获得退还定金的权利。然而,如果由于非双方
当事人所能控制的因素而导致未能成功签署购房合同,那么定金理应予以全额退还。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
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
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
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