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术语中,
商品房预售合同通常被理解为,
商品房预售方与预定买方通过订立书面协议的方式,约定预售方在约定时间内,将已经建成且符合约定标准的商品房所有权转让予预定买方,而预定买方则需向预售方交付一定数额的
定金或全部
购房款项,同时按照预定日期接收该商品房。具体来讲,《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对商品房预售这一概念进行了权威解释,明确指出商品房预售实质上是房地产开发商将正在建设过程中的房屋提前出售给购买者,由购买者支
付定金或房价款的交易行为。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预定买方往往需要分阶段支付房屋价款,这种支付方式与分期付款买卖相似,然而,它并非分期付款
买卖合同。因此,对于商品房预售合同,我们可以总结出以下几个关键点:
首先,房屋标的在出售时并不存在,或者说,其尚处于建设过程中,尚未竣工;
其次,预售商品房通常是由开发商已经确定的地段、楼房、面积以及辅助设施等因素综合决定的,并且会以每平方米的房屋价格标注出来,购买者只需根据开发商提供的各种条件从中选择适合自己的房屋即可;
最后,预售商品房是附带期限的交易行为,购买者必须预先支付定金或房屋价款。
《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出卖人未取得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
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