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买卖合同后面有预售字样吗

最新修订 | 2024-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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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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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商品房预售合同条款中是否含有预售字样在购房过程中,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即视为订立了正式的法律文件。之所以被称为预售合同,乃因购房者购买的乃是尚未竣工验收、尚处于建设阶段的期房,因而此类房屋的交易行为便被赋予了“预售”之名。与此同时,预售合同与传统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之间存在明显差异,前者所涉及的标的物——商品房仍然处于施工建造的过程之中;而后者则代表着标的商品房已经顺利完成竣工验收,进入可供销售的阶段。
商品房买卖合同后面有预售字样吗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后面有预售字样吗

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条款中是否存在预售字样

在签署购房合同时,需重视的便是商品房预售合同这一份文件,它实则被视为购房过程中最为正式且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之一。之所以将其称之为预售合同,主要原因在于当事人所选购的该类房地产通常属于未建成的状况,因此在交易环节中多采取的是预售方式进行,故而这份与开发商共同制定并签署的合同便被称为预售合同。相较于普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而言,预售合同与之最大的差异便体现在合同标的物的具体状态上。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作为标的物的商品房尚处于建设阶段;然而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标的物的商品房已经完成了竣工验收程序,达到了可供居住或使用的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

合同生效时间】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

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

二、商品房买卖纠纷是否适用诉讼时效

关于商品房交易纠纷提交至司法机构进行审理过程中的时效限制问题,我们做出如下说明与解读:

首先,就商品房买卖合同引发的争议案件而言,其所受制的诉讼时效既有明确的规定,但其中也包含了某些例外情况。具体来说,此类纠纷在进入法律程序后,应以三年内作为有效的诉讼时效予以遵守。然而,若此类纠纷的核心诉求在于对房屋归属权的主张,那么这一部分并不受诉讼时效的影响,当事人依然有权利在任何时间提出上诉。

其次,关于需要向人民法院寻求权益维护时,所涉及到的诉讼实效问题,其总时长设定在三年之内。在此期限内,权益人知晓或理应得知自身权益受损且需承担相应义务者之日起,即可开始计算诉讼有效期。值得注意的是,如权益人的权益因遭受损害而超过二十年仍未提出申诉,则人民法院将不再受理此案,但在特殊情况下,可根据权益人的申请批准延期。

最后,针对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几种特殊情况:包括要求停止侵权行为、排除干扰、消除潜在威胁;对于不动产或已注册的动产权利人的返还财产请求;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方面的请求权等。

在此特别提醒大家:天道酬勤,尽可能早地了解自己的权益需求,及时寻求合理维权途径,才能有效保障自身利益。《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三、商品房买卖违约责任有哪些规定和条件

在大型商住楼的销售交易之中,所产生的违约责任通常会涵盖如下几个方面:首先,对于卖方来说,如果未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该房产,这无疑构成了一种违约行为,他们将需要为此承担相应的逾期交房责任,这种责任可能涉及到向买方支付违约金,或者是对买方造成损失进行赔偿等等。其次,倘若房屋的品质并没有达到事先约定的标准,诸如存在着严重的质量缺陷而给实际使用造成了极大的困扰,那么卖方便必须负起责任去进行修复,或者是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再者,卖方在提供有关这处房产的相关重要信息时,如权属瑕疵、抵押状况等,如果未能做到如实告知,同样属于一种违约行为。对于买方来说,如果未能按照约定的条款及时间来交付房款,甚至是拒绝接受这处房产,这些行为同样视为违反了相应的协议。至于违约责任的具体规定以及触发条件,主要来源于双方签署的大型商住楼销售合同,同时也受到了相关法律法规的严格制约。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就有明确的规定,涉及到合同的履行以及违约责任的处理方式。在判断违约责任的过程中,我们需要全面地考虑到合同中的各项约定、违约行为的性质及其可能带来的后果等多重因素。

商品房预售合同是购房过程中正式且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之一。预售合同之所以得名,是因为所购房地产通常未建成,采用预售方式进行交易。与普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相比,预售合同的标的物商品房尚在建设阶段,而普通合同则涉及已竣工验收、可供居住或使用的商品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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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合同后面有预售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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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一叔叔想要咨询律师对于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和商品房买卖合同一样吗,因为叔叔需要购买房子
[律师回复] 根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规定,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房屋预先出售给承购人,由承购人支付定金或房价款的行为。房地产开发企业与承购人就上述行为所签订的合同就是商品房预售合同。<br/>性质<br/>商品房预售合同是以建造中的房屋为标的物的,属于买卖合同的一种,但商品房预售合同与一般买卖合同又有所不同。<br/>商品房预售合同不是预约合同<br/>在合同法中,预约合同是当事人约定将来订立一定合同的合同;本合同是为了履行预约合同而订立的合同。预约合同与本合同具有不同的性质和法律效力。预约合同当事人的义务是订立本合同,所以,当事人一方只能请求对方订立合同,而不能依预约的本合同内容请求对方履行。商品房预售合同在成立之时,房屋并不存在或尚未建成,所以带有“预售”的字样,但商品房预售合同绝不是预约合同。因为: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预售方与预购方关于房屋的坐落与面积、价款的交付方式与期限、房屋的交付期限、房屋的质量、违约责任等都有明确的规定,双方无须将来另行订立一个房屋买卖合同,即可以按照商品房预售合同的规定直接履行,并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手续,达到双方的交易目的。<br/>商品房预售合同不是期货买卖合同<br/>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标的物是尚不存在或尚未建成的房屋,所以,房屋的交付期限一般都很长。但将商品房预售合同称之为期货买卖合同是错误的。所谓期货买卖合同,是指期货交易所为进行期货交易而制订的统一规定商品的等级或证券的种类和数量、交货期限和地点等的合同,通常采用“标准合同”形式。期货买卖合同具有如下主要特征:<br/>(1)期货买卖的标的物的价格不是当事人事先约定的,而是在期货交易所通过公开竞价的方式而确定的;<br/>(2)期货买卖的标的是合同本身,而不是期货买卖合同中所约定的货物;<br/>(3)期货买卖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套期保值和价格发现,而不在于获取现实的货物,所以,在期货买卖中,极少有进行实物交割的<br/>(4)期货买卖的商品必须具备数量大、价格波动大、便于储存、易于标准化等条件,如粮食、石油、钢材等。<br/>但是,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br/>第<br/>一,商品房的价格是双方在订立合同时就已经明确的,而不是通过公开竞价的方式确定的;<br/>第<br/>二,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标的物是商品房,而不是合同本身;<br/>第<br/>三,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目的在于获取房屋,不具有套期保值和价格发现的功能;第<br/>四,由于房屋的面积、坐落、单元等方面存在着诸多的差别,不具有标准化的特征,所以在国际惯例上,房屋不是期货交易的商品,不能用于期货交易。<br/>可见,商品房预售合同不是期货买卖合同。明确商品房预售合同不是期货买卖合同,可以避免利用商品房预售合同进行变相的期货交易,以维护房地产市场交易秩序。<br/>商品房预售合同是否为附期限的合同<br/>在民法中,附期限的合同是指以一定的期限到来作为合同效力开始或终止根据的合同。如果所附期限是作为合同效力开始的根据,则该期限为延缓期限;如果所附期限是作为合同效力终止的根据,则该期限为解除期限。在附延缓期限的合同中,合同已经成立,但没有发生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都不需要履行自己的义务,也都没有权利请求对方履行义务。只是在期限到来时,双方当事人才开始履行义务;在附解除期限的合同中,合同不仅已经成立,而且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双方都已经开始履行自己的义务。在期限到来时,双方当事人不再履行义务,合同终止。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双方约定在将来的一定期限交付房屋,这里确实存在一定的“期限”,但这种期限绝不是附期限合同中的“期限”。因为:<br/>其<br/>一,如果将商品房预售合同中的“期限”作为附期限合同中的解除期限,则商品房预售合同不仅已经成立,而且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在期限到来时,商品房预售合同终止效力,双方应当解除合同。这样,作为预购方就不能取得约定的房屋。显然,这与当事人订立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目的是相违背的;<br/>其<br/>二,如果将商品房预售合同中的“期限”作为附期限合同中的延缓期限,则商品房预售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还没有发生法律效力,只在期限到来时,商品房预售合同才发生法律效力。这样,作为预售方就不能要求预购方支付一定的定金或房款。显然,这也不符合商品房预售合同的要求。可见,商品房预售合同并不是附期限的买卖合同。商品房预售合同中的“期限”是一种履行期限,是当事人履行义务的具体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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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合同有预售字样,是否合法
商品房预售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违约方需承担法律责任。该合同是预售方与预购方协商一致的书面协议,约定预售方在有效期内移交商品房所有权给预购方,预购方支付定金或款项。此类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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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商品房买卖合同有预售字样是否合法
商品房预售合同具法律约束力,违约需担责。双方自愿平等协商,预售方承诺转让商品房所有权给预购方,预购方支付定金或购房款。此合同受《民法典》监管,是常见合同类型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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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预售合同怎么写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商品房买卖预售合同怎么写<br/>出售方(甲方):<br/>地 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br/>邮 码:_______________<br/>电话:_____________<br/>购买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br/>姓名: 性 别:<br/>出生 年 月 日 国藉:<br/>身份证号码:<br/>地址:<br/>邮 码: 电话:<br/>协 议 书<br/>第一条 甲方经批准,取得位于____市用地面积____㎡的土地使用权。<br/>地块编号:____ 使用年期____年,自____年__月__日起至____年__月__日止。甲方在上述土地兴建楼宇,系____定名____,由甲方预售。<br/>第二条 乙方自愿向甲方定购上述楼宇的第____幢____号(第__层)。建筑面积____㎡,土地面积/㎡(其中:基底分摊____㎡、公用分摊____㎡、其他____㎡)。<br/>第三条 甲方定于____年__月__日交付乙方使用。<br/>如遇下列特殊原因可延期交付使用,但不得超过____天:<br/>1.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br/>2.施工中遇到异常困难及重大技术问题不能及时解决;<br/>3.其他非甲方所能控制的因素。<br/>上述原因必须凭____市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文件为依据,方能延期交付使用。<br/>第四条 甲乙双方同意上述订购之楼宇售价为:____单价元/㎡,总金额____币____千____百____十____万____千____百____十____元(小写_____万元)。<br/>付款方式:乙方按甲方指定收款银行:<br/>帐户名称:________________帐号:_______________<br/>分期(一次)付款(见附表一)。<br/>第五条 乙方如未按本合同<br/>第四条规定的时间付款,甲方有权追索违约利息。如逾期____天以上,仍未付所欠款项和利息,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将楼宇出售他人。<br/>第六条 甲方如未按本合同<br/>第三条规定的日期交付给乙方使用,应按合同规定交付日<br/>第二天起计算付款利息,以补偿乙方的损失。<br/>第七条 甲方出售的楼宇须经××市建筑质量检验部门验审合格,并负责保修半年,如质量不合格时,乙方有权提出退房,退房后甲方应将已付款项及全部利息在30天内退回乙方。<br/>第八条 甲乙双方在楼宇交付使用并付清楼款后,签订《房地产转让合同书》,经市府主管部门办理转让登记手续,发给《房地产权证》,乙方才能获得房地产权。<br/>乙方在使用期间,有权享用与该楼宇有关联的公共通道、设施、活动场所,同时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令和社会道德,维护公共设施和公共利益。<br/>第九条 乙方所购楼宇只作____使用,在使用期间不得擅自改变该楼宇结构和用途,如有损坏应自费修缮。<br/>乙方购置的楼宇所占用的土地,按有关土地管理规定缴纳土地使用费。<br/>第十条 预售的楼宇,乙方不许转让、抵押,否则,后果自负。<br/>第十一条 后面的附表<br/>一、二均为本合同内容的组成部分。<br/>第十二条 本合同自签订盖章之日起生效,如发生纠纷,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不能解决时,按下列( )项解决:<br/>1.由仲裁机关仲裁;<br/>2.由人民裁判;<br/>第十三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公证机关、房地产权登记机关各一份。<br/>甲 方:____________  乙 方:____________<br/>代 表:____________  代 表:____________<br/>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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