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面临延迟交房的问题,
购房者在寻求法律援助进行维权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贴现通知的法定义务,促使
出卖人(即开发商)尽快交付房屋,并且对超出原定交付日期的损失给予全面
赔偿。在催告发出后的第四个月经历完毕之后,如果出卖人仍然未能履行交房义务,且无法提供合理的解释和说明,那么购房者便有权依法解除与出卖人之间的
买卖合同,同时要求出卖人全额返还已经支付的购房款项以及相关利息,并承担相应的
违约责任。
《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
买受人。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
不可抗力或者
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原因,需延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告知买受人。《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
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
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
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