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制度乃指在房地产开发过程中,开发企业(亦被简称为“开发企业”)针对尚未完成竣工阶段的房屋进行先行销售活动,并由
购房者以交纳
定金或者支付房价款项为条件购买的商业行为。在此过程中,开发企业按法律规定必须向购房者签署
商品房预售合同。同时,开发企业也应在合同签署之日起的30个自然日内,依法向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以及市、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登记备案手续。值得注意的是,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登记备案手续亦可委托他人代为办理,但需提供书面
授权委托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四条
“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商品房预售
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到商品房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和负责土地管理工作的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