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有关
不动产纠纷的
诉讼请求,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基层人
民法院提出。在这里,我们所指的"不动产纠纷",应当被理解为涉及到不动产
物权的争议。这种专属
管辖制度主要是针对物的所有权和
使用权等权属关系产生的争议而设立的。之所以采取专属管辖的方式,主要是考虑到不动产标的物通常具有较大的价值,且其位置固定,便于当地法院进行实地调查和勘验工作,从而能够更迅速地查清案件事实。
此外,通过将此类案件交由不动产所在地的法院审理,也有利于确保案件审理结束并生效之后,能够得到更为顺畅的执行。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
合同纠纷管辖因
合同纠纷提起的
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
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