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开发商未能依照协定日期履行交付房地产之义务,即视为构成
违约行为。此种情况下,买方有权根据相关法律条文,对该违约事实予以追究,以寻求相应程度的责任
赔偿。在经过适当的督促之后,如果开发商仍然无法在三个月期限内按约完成交房事宜,且无法提供合理的解释和理由,那么
购房者便有权利单方面解除与开发商之间的
房屋买卖合同,同时,由此引发的所有
经济损失均应由开发商全额承担。
然而,若经催告后,开发商能够在三个月内顺利完成房产交付工作,那么在此种情形之下,买方将失去解除购买关系的权利,但是可以向开发商提出赔偿请求,要求其对
逾期交付所导致的经济损失进行赔偿。
《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
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
违约责任。
因
不可抗力或者
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原因,需延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告知买受人。
《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
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
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
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