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开发商未能按照约定的日期交付房产,买家是享有选择
退房的权利的。当合同所规定的交房日期届满时,您可向开发商发出关于房产交付催促的通知书。若此后的3个月的法定
有效期内,开发商仍然未能如约履行交付房产的义务,那么您将依法获得要求退房的权利,开发商应依照合同规定退还您已经支付的全部款项,并且应
赔偿您因此产生的活期利息。倘若合同中已经签订了有关
违约责任的具体条款,并且开发商未能遵守该等条款按时交付房产,那么您便可以根据合同的约定
解除合同、退房并收回
购房款;反之,若合同中并无明确规定违约责任的条款,您则需以
书面形式向开发商发送催告函。若在三个月后,开发商依然未能如约交付房产,您将有权解除
购房合同、退房并收回购房款。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
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
期限届满未能取得
不动产权属证书的,除
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一)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
不动产登记的期限;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
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合同没有约定
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
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