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房屋买卖合同事宜,我方提出以下诉求:
首先,我方希望能够解除该份合同,联同返还我方的
定金并且在返还本金之外,另需支付我方相应的
违约金。
其次,若有可能,我方希望贵方能继续
履行合同义务,即按照约定时间向我方交付房屋。在此过程中,如有任何延迟交付的情况发生,我方将按照每日千分之五的比例收取违约金。
再次,如果无法达成继续履行合同的协议,我方希望贵方能够
解除合同,同时返还我方的定金,并且按照每日千分之五的比例收取违约金。
最后,若贵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交付房屋,我方希望贵方能够继续履行合同,并且按照房款总额的百分之二十进行
赔偿。同样地,若最终无法达成继续履行合同的协议,我方也希望贵方能够解除合同,并且按照房款总额的百分之二十进行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
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
赔偿损失等
违约责任。第五百七十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
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
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第五百八十四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