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评估对象为房产总价低于或等于100万元人民币的情况下,评估费用将按其总价的5%来计算。
倘若评估对象为房产总价介于100至1000万元之间的房屋,那么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部分将按房产价值总额的2.5%作为评估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发生
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
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
一审人
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
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