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农村房产交易产生的纷争,由于具体案件情况各异,因此
处理方式也不尽相同。大致来说,处理此类问题的基本原则如下所述:
首先,涉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间的房屋买卖,若经调查核实并未发现任何欺骗行为或明显不公现象,那么应当判定
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并驳回
当事人关于撤销合同并退还房款的
诉讼请求。
其次,当房屋被出售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之外的人士时,如能获得相关组织与部门的批准,则可以认定此份合同为有效合同,并判决驳回当事人关于
确认合同无效的诉讼请求。
再者,当房屋被出售给本乡镇以外的人员,但未经相关组织与部门批准,并且合同尚未实际执行或者购买方尚未实际入住使用该房屋时,此份合同应视为
无效合同,双方当事人需各自归还房屋及
购房款项。
最后,对于将房屋出售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之外的人员,同样未经相关组织与部门批准,但是合同已经实际履行完毕,且购买方已经实际入住使用该房屋的情况下,如果判定
合同无效,在考虑是否需要退还房屋及房款时,应对合同无效对双方当事人权益的损害程度以及各方在导致合同无效过程中的责任大小进行全面分析后给予合理补偿。
《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条件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
民法院受理
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
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