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农村宅基地房屋买卖的原则

最新修订 | 2024-07-16
浏览10w+
田拥军律师
田拥军律师
执业认证 平台保障
咨询我
评分5.0分服务:2.8万人
专家导读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村宅基地房屋买卖纠纷案件的原则意见》第1条规定,“对于发生在本乡(镇)范围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的农村房屋买卖,该房屋买卖合同认定为有效”。农村宅基地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之间转让是可以的。

{ArticleTitle}

农村宅基地房屋买卖问题,近年来,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那么,大家知道上海农村宅基地房屋买卖的原则意见有哪些吗?当遇到农村宅基地房屋买卖的问题,上海高院的处理原则也是倍受关注。今天,律图小编将会为大家详细的介绍一下相关的知识。

一、宅基地

大部分农村宅基地房屋只有宅基地使用权证而没有房产证,而且农村房屋是基于村民的特定身份而取得的,因此不同于商品房,是不可以随意转让的;但也并非一律禁止。

《土地管理法》第62条规定中明确,“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物权法》第155条也规定,“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通过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并非所有的宅基地转让行为都是法律禁止的。

二、上海农村宅基地房屋买卖的原则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村宅基地房屋买卖纠纷案件的原则意见》第1条规定,“对于发生在本乡(镇)范围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的农村房屋买卖,该房屋买卖合同认定为有效”。农村宅基地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之间转让是可以的。如果不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例如城市居民,那么转让行为就是无效的。

农村宅基地买卖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对于由此引发的纠纷,应当综合考虑出卖人出售房屋是否经过审批同意、合同是否履行完毕以及买受人的身份等因素,区分不同情况,妥善处理,具体如下:

1、对于发生在本乡范围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的农村房屋买卖,该房屋买卖合同认定为有效。

2、对于将房屋出售给本乡以外的人员的,如果取得有关组织和部门批准的,可以认定合同有效。

3、对于将房屋出售给本乡以外的人员的,未经有关组织和部门批准,如果合同尚未实际履行或者购房人尚未实际居住使用该房屋的,该合同应作无效处理。

4、对于将房屋出售给本乡以外的人员,未经有关组织和部门批准,如果合同已实际履行完毕,且购房人已实际居住使用该房屋的,对合同效力暂不表态,实际处理中应本着尊重现状、维护稳定的原则,承认购房人对房屋的现状以及继续占有、居住、使用该房屋的权利。

对此类案件进行处理时,亦区分不同情况:

1、按上述第三种情况处理的,双方当事人应各自返还房屋及购房款。

2、按上述第四种情况处理的,如果系争房屋已经拆迁或者已纳入拆迁范围的,应在扣除购房人的购房款后,充分考虑购房人重新购房的合理支出,由购房人与出卖人按比例取得补偿款,其分割比例一般可以考虑在7:3左右。

综上所述,律图小编主要为大家介绍了《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以及上海农村宅基地房屋买卖的原则意见。相信大家对于这个问题已经有了一定的了解了吧。农村宅基地买卖的法律问题不容忽视,只有了解相关知识,才能更好的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立即免费测试 仅需1分钟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展开
本文3.7k字,预估阅读时间13分钟
浏览全文
文章速读
问题没解决? 125200人选择咨询律师
6015位律师在线平均3分钟响应99%好评
上海农村宅基地房屋买卖的原则
一键咨询
  • 镇江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4****8577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0****5875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2****2351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0****5445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3****7118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5****2688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3****2233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5****6365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7****8775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7****8156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 145****5557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7****1876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6****1074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2****1535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7****8415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房屋买卖·推荐文章

为你推荐
镇江177****2498用户4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沭阳178****8051用户2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淮安177****3328用户3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农村宅基地买卖新规的基本原则
1、农村宅基地买卖需进行权利(使用权)主体变更登记.2、宅基地购买者的资格有限制,3、转让后原则:“一户一宅”,《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宅基地遵守“一户一宅”的标准。双方进行宅基地买卖是,应该满足这个标准的限制。
10w+浏览
农村宅基地纠纷处理原则有哪些
在民事纠纷中,农村宅基地纠纷中最为常见的就是使用权纠纷。发生纠纷是可按以下原则进行处理:原则1:依法保护国家、集体的宅基地所有权。原则2:依法保护公民、法人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原则3:宅基地使用权随房屋转移的原则。
26浏览 2025-02-15
上海农村宅基地申请原则
10w+浏览2024-11-07
农村宅基地申请原则是什么
1、一户一宅原则。是指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2、农村户籍原则。申请人属在籍农村户口,确无住房或者住房拥挤的农村村民,可申请宅基地。3、面积限制原则。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10w+浏览
宅基地使用权随房屋转移有些什么原则
[律师回复] 对于宅基地使用权随房屋转移有些什么原则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br/>(一)履行相关审批手续《房屋所有权证》是确认房屋所有权的合法凭证,《宅基地使用证》和《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是农民合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重要凭据,因买卖房屋而转移宅基地使用权的,宅基地使用权主体发生变化,应当依照《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及其他规定履行审查、批准等手续,并完成权利主体的变更登记。实践中有些地区的房屋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对房、地管理脱节,有些当事人在进行变更登记时,只到房屋管理部门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没有进行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变更,从而使土地管理部门的工作陷入被动。还有的当事人在买卖时未经任何部门批准,既没有进行房屋产权的变更登记,又没有完成宅基地的变更登记。严格地说,此类情况下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并未发生转移<br/>(二)受让人主体资格应受限制<br/>宅基地分配制度的福利性必然产生权利主体的身份特定性与权利取得的受限性,使用权主体应是该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与成员有直系亲属等身份或其他规定的身份。因经济发展、人口流动等,原使用权人不再使用宅基地,依法可以转让,但是,对于宅基地使用权的受让主体,应当有所限制。即宅基地使用权只可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自由转让,因为一旦转让给城市居民或其他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受让主体便不再符合法定的条件,除非转让时,该受让人已经将户口迁入本乡或本村,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br/>(三)转让后原则上仍遵循“一户一宅”<br/>《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四款规定明确了宅基地“一户一宅”的原则。因此农民买卖房屋涉及到宅基地使用权的转移时,还应当满足宅基地标准的限制。当取得宅基地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标准的,应在土地登记卡和土地证书内注明超标的数量。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或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当地政府规定的面积标准重新确定使用权,超过部分归还集体经济组织。实践中还有对超标部分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并对收回宅基地上的房屋给予适当补偿的做法。
459浏览
农村宅基地原则
10w+浏览2024-10-17
农村宅基地纠纷处理原则是什么?
依法保护国家、集体的宅基地所有权。依法保护公民、法人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随房屋转移的原则。尊重历史、面对现实,有利于生产、生活的原则。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原则。
10w+浏览
农村宅基地流原则
10w+浏览2024-10-24
农村宅基地纠纷处理原则有什么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农村宅基地纠纷处理原则有什么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10w+浏览
征地拆迁
农村父母留下的房子继承时是否遵循房地一体和地随房走原则。继承了房屋随之继承了宅基地使用权。
[律师回复] 宅基地使用权随房屋所有权一并继承具有法律基础。<br/>物权法、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政策明确禁止城镇居民购置宅基地,但并未禁止对宅基地使用权的继承,相反,深入解读相关规定,往往能够得出支持性的结论。<br/>第<br/>一,宅基地使用权应当随房屋被继承是“房地一体”原则的必然要求。<br/>“房地一体”意味着“房随地走”、“地随房走”。只有“房地一体”权利人才能完整地享有房屋的所有权,体现出对所有权的尊重和保护。<br/>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不是空中楼阁,其建造必然要占用一定的土地,离开了土地,房屋就成了一堆一文不值的瓦砾,所谓“皮之不存毛将焉附”,即是此理,故而,房屋的转移必然导致土地使用权的移转。<br/>继承法第三条规定的遗产范围包括了房屋,且没有区分城市或者农村的房屋,亦没有对继承人的身份资格及是否拥有房屋作出限制。房屋可以继承移转,项下的宅基地使用权依据“地随房走”原则,当然移转至继承人。如果因为继承人是城镇居民或者户口已经迁出或者已经拥有宅基地,法院否定宅基地使用权随房屋继承,那么,继承人继受的将是没有土地使用权的小产权房,将面临房屋不能翻建、房屋一旦灭失后土地被收回、限期拆除房屋或限期转让等不利后果,实际上造成对公民私有财产权的限制。<br/>第<br/>二,宅基地“一户一宅”原则在房屋继承中不宜机械适用。<br/>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前者指依据法律的直接规定将农民拥有的宅基地所有权转变为宅基地使用权,后者以创设继受取得为常态,创设继受取得以申请为主。<br/>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通观整个条文,无论是“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还是“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以及“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都是在围绕宅基地的创设继受取得展开规定,其准确理解应当为“一户只能申请一处宅基地”,至于设定继受取得后因法律事实(如继承)发生的权属变化不应当受此限制。
421浏览
农村宅基地确权原则
10w+浏览2024-11-15
原则上什么叫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
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是所有权、资格权、财产权。所有权是为了保障集体经济单位有权益依法收回宅基地,资格权是农民合法占有宅基地,财产权是农户之间可以流转使用权,也可以抵押、出租。
10w+浏览
农村宅基地收回原则
10w+浏览2024-11-13
律图 > 法律知识 > 房产纠纷 > 房屋买卖 > 上海农村宅基地房屋买卖的原则
仅需1分钟,快速了解自身风险
立即试试 限时免费
顶部
温馨提示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律师
律图法律咨询 24h在线
18万+

认证律师

15亿+

普法人次

9

最快响应

连云港135****2626用户3分钟前已提交咨询
常州152****6849用户3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扬州180****2235用户2分钟前已提交咨询
立即咨询(问题解决率99%) 推荐使用

继续换一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