逾期交付商品房的
违约金通常在1%至1‰的范围内进行约定;而违约金则是根据所
购房屋总价来计算得出;对于
消费者而言,其并未遭受任何经济上的损失,然而这却不应被视为房地产开发商免除责任的借口。在这种情况下,若开发商未能按照商品房购买合同中的约定按时交付房屋,那么每
逾期一天就应当按照该房屋总价的一定比例作为延期交付的违约金,直至实际交付日期为止;如果开发商的延迟交付行为已经超出了一定的期限,那么购房者便有权利
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在此基础上,开发商除了需要全额退还购房者所支付的房价款项之外,还需向购房者双倍返还
定金,同时支付
逾期期间的违约金,具体计算方式为已付房款乘以相应利率再乘以逾期天数。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
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
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