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面临农村
房产继承方面的纷争时,可采取如下处理措施:
首先,当
房产继承纠纷实际产生之后,相关
当事人能够在秉承自愿原则的前提下,共同商议并达成一份所有
继承人皆能欣然接受的
遗产分割协议;
其次,
人民调解委员会作为民众自发组成的组织,在嗣后如若发生
财产继承方面的争议而无法得到理性解决的话,其亦能够负责进行调解以求各方达成和解。再次,若上述途径均告无效甚至错过调解期限,那么,最终的处理办法必须依法向当地人
民法院
提出诉讼请求,通过
司法程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同一顺序继承人
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
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