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监”,常泛指已被依法判定应受惩罚的罪犯,被转移至专门的监狱场所进行服刑的行为。然而,“取保候审”则作为一项
刑事法律程序,主要适用于在审判前,即未经正式审判或者正处于审理过程中的
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根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对于具备特定情形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相关部门可以依法采取取保候审的
刑事强制措施。然而,在法庭作出明确判决之后,一旦罪犯开始接受收监
刑罚,这一刑事强制措施将不再适用于他们。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