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
刑法典之规,已满十四周岁而未达十六周岁者在触犯普通
犯罪时原则上无需负担
刑事责任。然而,对于严重的
暴力犯罪,诸如强奸罪,若该类
违法犯罪行为人已经年满十四周岁但尚未达到十六周岁,并且明知自身的行为将对他人的性自主权利构成侵害,却依然实施了强奸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则有可能被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此种
处理方式主要是基于此类犯罪所带来的社会危害性的考量。值得注意的是,在此类情形下的刑事责任判定颇为复杂,需结合具体案件事实进行深入剖析与评估。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
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
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
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
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
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
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
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