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乃是公安机关及人民检察院在处理
刑事案件过程中所采取的一种
强制措施,目的在于临时性地限制
涉嫌犯罪的现行罪犯或重大嫌疑分子的人身自由,以保障侦查工作顺利进行,避免
证据毁损或
犯罪行为持续恶化。此项措施往往适用于具备充足证据证明
被拘留者可能会试图规避公安机关调查、销毁重要证据甚至继续从事
犯罪活动的特定情形之下。实施刑事拘留必须经过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的严格审批程序,且必须在24小时之内向被拘留人的
家属发出书面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
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
拘留:
(一)正在预备
犯罪、
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
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
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
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
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