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下文简称为“刑法”)第八十七条之规定,对各类
刑事案件的
追诉时效期限应依据其可能判处的最长期限进行相应调整。若某项
犯罪行为的法定最高
刑罚为十年以上
有期徒刑,那么其追诉时效期限将设定为十五年;反之,若该犯罪行为的法定最高刑罚为无期
徒刑或
死刑,则其追诉时效期限将不受任何限制。然而,无论在何种情况下,只要犯罪行为在八年后仍未被发现或追究,便可依法进行追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
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