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劳动合同期满时,其并不能够自动地终止。
在
合同有效期结束之后,若各方仍决定维持这份
合同的效力,则该项协议将不会自动接触。
反之,如果在
有效期间届满以后,各方未能就
续签延长进行磋商或者无令合作意愿,那么这就是我们所说的“
合同终止”,而并非所谓的“劳动
合同解除”。
当劳动合同到达期限而未进行续订之时,这种现象被称之为
劳动合同终止。
在此种情形之下,若雇主方无法与员工达成共识进行续约,他们便需要向这些员工支付一定的
经济补偿金。
具体来说,这个数额应该根据每位
劳动者在公司内部的工作年限来确定,工作时间愈长,
补偿金额也就越高。
员工每为企业创造一年的价值,他们便可以向雇主要求获得相应的一个月薪资作为补偿。
《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
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
民法院
宣告死亡或者
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
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