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循我国现行法律
法规所定规则,我们在从事房屋交易活动时,可依具体情况选择委托中介机构作为中间人来促成并签署相关
销售合同。
在完成此项任务之后,我们需按合同约定向此类中间方缴纳相应的费用。
然而,若在此过程中因中介方原因导致房屋销售合同被迫解除,买受人和出卖人均有权请求该中介机构全额返还已支付的服务费用。
《
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三条
中介人促成
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中介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中介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中介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
当事人平均负担中介人的报酬。
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中介活动的费用,由中介人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