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的明确规定,对于人
民法院审理
公诉案件的期限,原则上应在两个月内进行宣判,最晚也不能超过三个月。但若存在特殊情况,例如案件涉及到
死刑、
附带民事诉讼或存在其他法律规定的情形时,
审理期限则可经过上级人民法院的批准后延长三个月。倘若仍需进一步延长,则必须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并获得批准。因此,在理论上,对于
猥亵罪案件而言,若其情况并不涉及上述特殊情况,那么审判期限应在两个月内完成。然而,实际审理过程中的时间长短可能受到案件复杂性、
证据搜集、调查核实以及辩护准备等诸多因素的影响,从而产生差异。若案件情况符合上述特殊情形之一,那么审理期限便有可能相应地予以延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
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变
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
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