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被取保候审者的提审事宜,并未在您所援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之第一百七十二条及第一百七十六条中所明示规则。这些条款分别涉及了人民检察院对于《
起诉意见书》的审查时限与提出过程,以及对
量刑建议的提出方法,然而并未深入探讨取保候审的具体提审时间问题。实际上,被取保候审者的提审时间往往是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
民法院依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以及相关法律规定来进行决策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
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
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
人民检察院
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
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
审查起诉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