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制度乃是在
刑事诉讼过程中所实施的一项重要程序性措施,旨在确保被告在审判阶段并不回避法律责任的追究,同时不妨碍
证人证言的提供、不破坏、销毁或篡改
证据材料和串通案情等方面。为实现这一目标,被告人或其
法定代理人和
辩护人都有权向各级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部门
递交申请书,请求上述机关批准对嫌疑人采纳取保候审这一强制性手段。需要强调的是,取保候审严格来说并非属于
刑事犯罪的纪录,这仅仅是一种
刑事司法体系中的强制性措施,并未涉及到实质性的刑事惩处。根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被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应相应地折抵于最终应服役的刑期。这便意味着
监视居住也是一种
刑事执行机关为防止嫌疑人逃避法律责任而采取的强制性措施,与取保候审具有相似之处,即通过监视居住的方式来确保嫌疑人遵守各项警方规定,等待
刑事案件的进一步审理。然而,这并不能说明监视居住本身会以某种形式留下
犯罪记录。同样,监视居住仅仅是针对某些特殊情形而采取的对策,跟取保候审的初衷一样,都是为了保障刑事案件能够按照法律程序顺利展开,绝对不是针对嫌疑犯的任何形式的刑事惩罚。据此可见,除非在
取保候审期间,被告人被证实确有
犯罪行为且被施加了
刑事处罚,否则取保候审本身并不会产生犯罪记录的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折抵刑期。被判处
管制的,监视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判处
拘役、
有期徒刑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