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明确表述,任何被指控犯有罪行的
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以及其
法定代理人、
近亲属和
辩护人都拥有更改强制性措施的权利。如若此类人士欲希冀获准采取
取保候审的措施,则必须向各级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是公安机关提交书面申请以供考虑。在收到该等申请书后,相关机构应将在三个工作日之内作出是否予以认可的决定。对于那些拒绝变更强制性措施的情况,应向申请书的提交者发出通知,详细阐述所给出的反对理由。因此,预知取保候审实施与否的途径就是借助申请人向上述机关呈交申请,然后由相关部门在规定期限内做出最终决定并向申请人发出相应通知。倘若申请人认为该决定不尽公平合理,他们依法享有提出异议的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
变更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