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的第九十七条明文规定,
涉嫌犯罪之人、被告人及其
法定代理人和亲友或律师均可依法申请对强制性措施进行调整。若人
民法院、检察院及公安机关在收到此类申请之后,须于三个工作日内对此做出决议。若对于
变更强制措施的请求不予采纳,需向申请人告知并列出具体不同意原因。因此,涉案之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和亲友或律师若是认为当前的
强制措施有待更改,他们完全可以向人民法院、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提交申请。而这些公权部门亦应在接收申请之日起的三日后给出审决。若决议否决了变更强制措施的申请,相关部门还须向申请人明确说明反对变更的具体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近亲属或者
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