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该条款仅针对
监视居住期限如何折抵刑期问题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但并没有具体涉及到
取保候审事项与是否构成
案底之间的关系。在此,取保候审作为
刑事诉讼过程中的一项强制性措施,主要是指
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为确保
刑事诉讼程序得以顺利进行,向司法机构提供相应的
担保或缴纳一定数额的
保证金,以承诺在特定时间范围内随时接受
传唤,且不得逃避侦查、
起诉以及审判等环节的行为。根据我国法律体系中对于“案底”这一概念的界定,通常情况下,它特指的是一个自然人因为触犯
刑法而被法院判处
刑罚之后,其
犯罪记录将会被纳入个人犯罪记录档案之中,也就是我们常说的“案底”。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取保候审本身并不等同于
刑事处罚,因此,除非在
取保候审期间被依法判定为有罪并处以刑罚,否则将不会留下案底。综合以上分析,根据现行法律
法规,取保候审本身并不构成案底,除非在此期间被依法认定为有罪并处以刑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折抵刑期。被判处
管制的,
监视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判处
拘役、
有期徒刑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