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
有期徒刑的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开始计算;倘若罪犯在
判决生效之前便已被拘禁,此等情形下,每一天的
非法拘禁都需经过审查后再行处理,以此来补偿相对应的刑期。因此,对于涉及到
盗窃罪名的定罪
量刑,其实际服刑期限应自判决执行之日起开始计算。若在判决执行前,罪犯已经被先行
羁押了一段时间,那么这段时间也可作为刑期予以相应的抵扣。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七条
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