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即依据国家法律
法规,由公安机关在
刑事诉讼过程中所实施的针对
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为避免其逃避侦查、毁灭、伪造
证据以及
串供等行为,亦或是确保侦查工作的顺利展开,而依法采取的一种强制性手段。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之明文规定,可将刑事拘留的适用情况分为如下几类:正处于预备
犯罪、正在实施犯罪或者在
犯罪行为发生之后及时察觉;
被害人或直击现场并亲眼目睹之人员成功指认其涉罪行径;于
当事人所在地及其居所周边已知晓存在
犯罪事实证据;实施犯罪后意图自尽、逃离或者潜逃;存在毁损、伪造证据及串供可能性;不透露真实姓名、居住地,身份不详之人;存在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及团伙作案重大嫌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
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
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
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
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