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领域,
刑拘这一行为本身并未被视为构成
案底或者前科环节的必要条件。所谓案底,一般来说是指有关于
犯罪行为的详细记录数据;然而,关于
刑事拘留的性质,这主要是由公安机关在进行
犯罪调查过程中所采取的一种特殊临时性约束人身自由的举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的相关规定,可见
刑罚类型大体可以划分为
主刑与
附加刑两大
类别,而刑事拘留这一环节并不属于刑罚分类中的任何一类,故此,刑拘一事单独来看自然不足以构成案底或者前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二条
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