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有关规定,若涉及到
未成年人实施
寻衅滋事行为且对社会秩序构成了严重破坏,那么便应依照相关法律条款对此类行为作出
量刑处理。鉴于未成年人身心尚未完全成熟,其
刑事责任承担通常会根据他们的实际年龄及
犯罪情节性质作适当调整相应地减轻。因此,相较于成年罪犯同等性质的
犯罪行为,针对未成年人的具体
刑罚可能会有所减轻。当涉案未成年人年龄未满18岁时,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中关于
未成年人犯罪的相关规定,对于已满十四周岁但
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应当给予从轻或
减轻处罚的宽大处理。而对于那些年龄尚不足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根据上述第十七条的规定,他们无需承担任何形式的刑事责任。因此,在对未成年人寻衅滋事罪进行
判刑时,必须全面考虑到涉案未成年人的实际年龄、犯罪情节的恶劣程度、对社会造成的危害程度以及是否存在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法定情节等多方面因素。具体的刑罚裁决可能会落在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
管制这一范围之内,最终的判决结果将由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酌情裁定。若涉案未成年人年龄未满十四周岁,则依法无需承担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
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
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