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
挪用资金罪”这一法律概念,其主要意旨在于,对涉及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自身职务上所具有的便利条件,挪用本单位所拥有的大量资金供个人使用或者出
借给他人,而且这种行为已经导致所涉金额较大并且超过了三个月未予偿还,或者虽然尚未超过三个月期限,但是已经涉及到的金额颇为庞大并且以营利为目的,或者已经参与到了相关的非法活动中去的现象作出的明确界定和惩罚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中的第二百七十二条法律条款的具体规定,对于那些涉嫌挪用资金数量达到一定程度,按照严重性的分级,会被判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
拘役的严厉惩罚;如果涉案金币数量惊人或者情节恶劣者,将会面临三年以上但不满七年的有期徒刑严惩;而对于那些
经济损失极其惨重、
涉嫌犯罪行为令人发指的情况,甚至可能面临到最严重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终极
刑罚。然而,在此需要强调的一点是,如果在案件进入庭审阶段之前,
行为人能够积极主动地将挪用的资金如数奉还,那么法院对此类行为人的法律审判力度将会有所下调或减轻,从而使得被告人在面对应有的
法律制裁时可以获得更为宽容的判决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
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
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
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
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在
提起公诉前将挪用的资金退还的,可以从轻或者
减轻处罚。其中,
犯罪较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