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哪些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
挪用资金罪,乃为公司、企业或其他相应法人单位的工作人员所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之一,具体表现为这些人员在岗位职责范围内,未经合法授权和批准,擅自将所在单位的公款、资金或其它财物挪作个人用途,或者借予他人使用,其具体情景包括:
第一,款项数额达到法律规定的数额标准,且该笔款项被视为“小金库”长期滞留,违反了财务管理制度;
其次,超过三个月仍未归还或是虽然没有超过三个月,但是款项却被用以从事个人消费,如购买房产和奢侈品等行为;
再者,将单位财产大规模用于股票市场或进行投资活动以获取利润;
最后,就是涉及赌博、走私等非法活动的情况。通常而言,对于此类犯罪行为的判定,需结合案件情节,全面考量被告人实际挪用资金的既定用途、涉案金额大小以及行为延续时间等多种因素,才能得出准确的司法结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挪用资金罪;挪用公款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将挪用的资金退还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挪用资金罪,指公司、企业等法人单位员工未经授权,擅将公款、资金挪作私用或借予他人,情形含金额超标滞留成“小金库”、超三月未还或用于个人消费、投资股市等营利活动,及涉赌博走私等非法用途。判定此罪需综合用途、金额、时长等因素考量。
二、哪些行为构成商标侵权
形成商标侵权行为者包括:
未经注册商标持有人的允许,在同类商品上使用与之注册商标完全相同的图案或标志;
同样未经注册商标持有人同意,在同类型商品中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似度较高的图案或标志,以至容易引发买家误认;
利用售卖方式侵犯注册商标专属权的商品;
以及通过其他方式对他人拥有的注册商标专有权实施进一步损害等相关行为皆属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三、哪些行为构成贪污罪
贪污罪乃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将公共财务据为己有,包括但不限于侵占、盗窃、诈骗或采用其他非法手段,从而获取公共财富的行为。在法律意义上,贪污罪的成立需要满足以下几个重要元素:首先,行为人必须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其次,其行为须以职务为基础,即基于其自身担任的某项公共事务的职责;最后则是要求其行为必须侵犯到公共财物,这其中包括了国有资产以及由广大劳动者集体所有的财产等。具体来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行为人利用其对公共财物的管理权、控制权以及经手权等职权及其便利条件。例如,通过直接侵吞公款、虚构账目以骗取公款等方式来实现贪污目的。因此,在判断一个行为是否构成贪污罪时,我们需要全面考虑行为人的身份、其行为的性质以及所涉及的贪污对象等多个因素。
挪用资金罪,指公司、企业等法人单位员工未经授权,擅将公款、资金挪作私用或借予他人,情形含金额超标滞留成“小金库”、超三月未还或用于个人消费、投资股市等营利活动,及涉赌博走私等非法用途。判定此罪需综合用途、金额、时长等因素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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