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国
刑法中,对于
取保候审阶段的刑期如何计算,并非以取保候审的启动之日为起点,而仍然要从最终得到判决的那一天算起。主要的计算顺序如下:首先,根据法院判决确定之后,方能精确地计算出被告人的刑期。其次,倘若在所有审判流程完毕之前,被告人经历过某些形式的强制管控(例如
拘留或者
逮捕等),则这些被
羁押的日子同样可以用来冲抵刑期。按照规定,每被关押一天便能够转换成一天的刑期。最后,值得注意的是,
取保候审期间不应被纳入到刑期的计算之中。即便是被告人在此期间收到了一定程度的自由限制,但这个过程仍不构成刑期的组成部分。所以总的来说,取保候审阶段的刑期计算过程中并不涉及取保候审日期的问题,而更多的是从已经确认的判决日期算起,同时也要考量
判决生效前所遭受的强制管控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一条
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