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系指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以及人
民法院为防止
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人身自由受到侵犯而采取的一项法律保障措施——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
担保人或者支付一
定金额的
保证金,
保证他们在陈述事实、接受讯问时无条件地听从
传唤,不逃跑也绝不躲避任何调查、
起诉和审判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诉讼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时间应该相应于服刑的年限进行折抵。也就是说,
监视居住与取保候审一样,都属于
刑事诉讼过程中的一项
强制措施,旨在确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接受审判过程中的权益不受侵害,从而确保公正的审判结果。但是,这个条款并未明确指出,取保候审是否会造成所谓“前科”的影响。通常状况来说,取保候审本身并不等同于
犯罪记录,除非在
取保候审期间被证实存在
犯罪行为或者违反了取保候审的相关规定。若在取保候审期间被证实存在犯罪行为,那么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将面临
刑事责任的追究,并可能产生犯罪记录。因此,取保候审本身并非必然导致
案底的产生,而是要视具体情况而定,取决于案件的发展进程及最终的判决结果。如果在取保候审期间出现新的犯罪行为或者违反取保候审的相关规定,那么就可能会
有案底。然而,如果在取保候审期间没有违背相关规定,并且最后的判决结果显示无罪或者被
免除刑事处罚,那么一般情况下是不会留下案底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折抵刑期。被判处
管制的,监视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判处
拘役、
有期徒刑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