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在公司中工作时长达两个月却遭解雇的员工来说,其是否有权享受经济上的补偿,这主要需要依据相关的实情进行深入的分析和考量。
具体而言,假如公司无缘由地决定将该名员工予以解雇,那么这位员工便有权要求公司给予相应的补偿。
然而,此种情况下的员工权利并非毫无限制,
补偿金额的设定主要取决于员工在当前这家企业中所服务的时间长度,即每满一年的工作期限就会得到一个月的
工资作为补偿,而若工作未满一年但超过半年者,则将一年视为一个计算周期;
至于那些工作不足半年的员工,其应得的补偿也仅为半个月之数。
另外,如果证明是员工自身的失误或过失导致被解雇,那么公司在此情况下
解除劳动关系并不需要支付额外的
经济补偿。
《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
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
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
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
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
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
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
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
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
因工负伤,在规定的
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
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