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法律
法规规定,对于三年期
劳动合同而言,其
试用期由企业与员工商议并确定,但需避免超过六个月之久。
试用期乃是包括在整个劳动合同期间之内,用以检验用人单位对
劳动者的工作能力是否合适,以及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是否满足自身要求的考量期限,实乃双方为实现更稳健、更和谐的合作关系而采取的双选措施。
然而,试用期并非劳动合同中的法定要件,具备约定的可能性;
尤其值得一提的是,如若约定了试用期,便只可在劳动合同中明示出此项内容,因为劳动合同正是试用期得以存在的必要前提条件。
《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